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《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<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>调整范围的公告》
(总局2011年第20号公告)
为了适应电视接收机发展实际和消费市场的需求,经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协商研究,并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,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调整范围,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》。根据平板电视机的特点,其"三包"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、安装、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,不需要送货、安装、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。"三包"期内,平板电视机维修服务必须使用符合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新配件。
现予公告,上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附件: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商品目录
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
附件:
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商品目录
名称 | 主要部件名称 | 三包有期限(年) | 折旧率(日)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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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离子电视机 | 显示屏、驱动组件、逻辑组件、高频调谐器 | 整机1年 / 主要部件3年 | 0.10% |
液晶电视机 | 显示屏、背光组件、逻辑组件、高频调谐器 | 整机1年 / 主要部件3年 | 0.10% |